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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配资利息排行榜 隆基绿能: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3年度)
发布日期:2024-07-26 13:43 点击次数:142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 22 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3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〇二四年五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隆基
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人)签订
的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
议》
(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
意见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编
制。国信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
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
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信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信证
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章 本次债券情况
一、本次债券的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绿能”、
“公司”、
“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及相关事项,已经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会议以及 2021 年 6 月 7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61 号),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 7,0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合
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700,000.00 万元,期限 6 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31 号)文同意,公司 70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
称“隆 22 转债”,债券代码“113053”。
二、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证券的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可转债”)。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二)债券代码及简称
债券简称“隆 22 转债”,债券代码“113053”。
(三)债券发行日期
本次债券发行日为 2022 年 1 月 5 日。
(四)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700,000.00 万元。
(五)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六)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2 年 1 月 5 日至 2028
年 1 月 5 日。
(七)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为 0.20%、第二年为 0.40%、第三年
为 0.80%、第四年为 1.20%、第五年为 1.60%、第六年为 2.00%。
(八)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 =
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除息日:每年的除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除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除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除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九)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2 年 1 月 11 日)
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22 年 7 月 11
日至 2028 年 1 月 4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十)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82.65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
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
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
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
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
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十一)转股价格向下修订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
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
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
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
行。
(十二)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
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
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三)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
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四)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
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
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
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
售权。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
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
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三)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五)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
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六)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0 亿元(含 70 亿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金额(万元)
合计 790,933.00 700,000.00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
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
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公司
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第二章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国信证券作为隆基绿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严
格按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受
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存续期内,国信
证券对公司及本期债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财
务情况、资信状况,以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等,监督公司募集资金的接收、
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国信证券采取的核查措
施主要包括:
第三章 发行人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ONGi Green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股票代码:601012
注册资本:人民币7,578,044,598元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注册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
联系电话:029-81566863
传真号码:029-86689601
邮政编码:710100
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太阳能电池与组件、电子元器件、半导体设备的开
发、制造、销售;商品进出口业务;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及工程总承包;光伏电
站系统运行维护;LED 照明灯具、储能节能产品的销售、技术服务、售后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2023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公司致力于成为全球最具价值的太阳能科技公司,以“善用太阳光芒,创造
绿能世界”为使命,秉承“稳健可靠、科技引领”的品牌定位,聚焦科技创新,
构建单晶硅片、电池组件、工商业分布式解决方案、绿色能源解决方案、氢能装
备五大业务板块,形成支撑全球零碳发展的“绿电”+“绿氢”产品和解决方案。
及组件出货量持续高速增长,实现硅片出货 125.42GW
(其中对外销售 53.79GW),
同比增长 47.45%,连续九年保持单晶硅片全球出货量第一;电池对外销售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294.98 亿元,同比增长 0.3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107.51 亿元,同比下降 27.41%,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08.34 亿元,同比下降 24.84%;综合毛利率 18.26%,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16.20%。受产品价格下降与技术迭代影响,2023 年公司
计提存货和固定资产跌价准备 67.57 亿元,其中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51.71 亿元(含
因美国政策影响,部分产品长期滞港导致新增存货跌价准备约 13.5 亿元)。2023
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数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动情况
营业收入 12,949,767.42 12,899,811.16 0.3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75,142.56 1,481,157.68 -27.4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11,736.37 2,437,013.54 -66.69%
主要财务数据 2023 年末 2022 年末
动情况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7,049,231.13 6,214,678.63 13.43%
总资产 16,396,920.14 13,955,559.30 17.49%
主要财务数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动情况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42 1.95 -27.1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42 1.95 -27.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6.20 26.95 减少 10.75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
第四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561号文核准,隆基绿能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
换 公 司债券7,000万张,每张面值 为人民币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 人民币
集资金人民币6,964,962,2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11日汇入公司募
集资金专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
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030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本期可转债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账行名称 银行账号 存储余额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 9550880204764901436 2,807,988,705.0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 9550880212343200562 106,639.6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 9550880231872600148 865,261,841.9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 9550880214041600609 0.00
合计 - 3,673,357,186.66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如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696,531.22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136,462.07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108,000.00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350,843.08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15.51%
已变更项 截至期末 项目达到 项目可行
截至期末承 截至期末累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
目,含部 募集资金承 调整后投资 本年度投入 投入进度 预定可使 本年度实 是否达到 性是否发
承诺投资项目 诺投入金额 计投入金额 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
分变更 诺投资总额 总额 金额 (%)(4)= 用状态日 现的效益 预计效益 生重大变
(1) (2) 差额(3)=(2)-(1)
(如有) (2)/(1) 期 化
西咸乐叶 29GW 是 不适用
电池项目 (注 1) (注 4)
宁夏乐叶年产
池 项 目 ( 一 期 (注 2)
芜湖(二期)年产
是
(注 2)
项目
永久补充流动资
否 115,000.00 111,531.22 111,531.22 - 111,496.22 -35.00 99.97% - - - -
金
合计 - 700,000.00 696,531.22 696,531.22 136,462.07 350,843.08 -345,688.14 - - 26,055.53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 不适用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不适用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35 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 2023 年 6 月 14 日,公司已将上述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中的 35 亿元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不适用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不适用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不适用
注 1: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西咸乐叶 29GW 电池项目由于部分工程和设备款尚未结算,差异金额为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2023 年 1 月 10 日,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西咸乐叶年产 15GW 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议案》 ,并于 2023 年 2 月 2 日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 2021 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咸乐叶年产 15GW 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西咸乐叶年产 29GW 高效单晶电池项目” ,原计划
用于西咸乐叶年产 15GW 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 477,000.00 万元变更用于西咸乐叶年产 29GW 高效单晶电池项目,上述项目电池工艺将导入公
司自主研发的 HPBC 高效电池技术,形成年产 29GW 单晶高效电池的产能目标。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具体实
施,建设地点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新城。
注 2:2023 年 5 月 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2021 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原计划投入 2021 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宁夏乐叶年产 5GW 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 3GW)建设的
募集资金 108,000 万元,变更用于投资建设芜湖(二期)年产 15GW 单晶组件项目。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
地点位于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巷片区皖兴路以北,和谐大道以西。
注3:截至2023年12月31日,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由于尚未开始投入,差异金额为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注4:西咸乐叶29GW电池项目尚未全部达产,本年效益为项目建设期间分批达产产能所产生,故不适用是否达到预计效益。该项目导入了公司自主研
发的HPBC高效电池工艺技术,目前尚在处于前期投入阶段。
注5:2024年2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 ,根据整体
产能布局调整,为推动陕西乐叶和西安乐叶的技术改造,进一步优化西咸乐叶车间设备配置空间,拟增加陕西乐叶和西安乐叶作为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
“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为项目的实施地点。
第五章 增信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情况
一、增信机制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相关规定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而未提
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
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请投资
者特别关注。
二、偿债保障措施及有效性分析
(一)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
(二)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分析
为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隆22转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
定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约定了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
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次债券的本息及时足额偿付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
排。
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
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
与使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发行人已聘请国信证券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作为“隆22转债”的
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情况、定期查阅公司公开披露的定期
报告、收集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账单等方式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维护债券
持有人权益。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使发行人偿债能力、募集资金
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截
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严格按照相关约定执行偿债保障措施,能够有效保障
公司债券本息的偿付。2023年度,发行人本次债券内外部增信机制及偿债保障措
施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发行人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至 2023 年 2 月 2 日召开“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关于变更西咸乐叶年产 15GW 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0%,反对 0%,弃权 0%,通过。
发行人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至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隆基绿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关于变更 2021 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0%,反对 0%,弃权 0%,通过。
第七章 本次债券付息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起息日为 2022 年 1 月 5 日,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
方式。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5 日支付了“隆 22 转债”自 2022 年 1 月 5 日至 2023 年
金额为 0.20 元(含税)。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5 日支付了“隆 22 转债”自 2023 年 1 月 5 日至 2024 年
金额为 0.40 元(含税)。
第八章 本次债券的跟踪评级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由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
称“联合资信”)评级。根据联合资信2021年6月25日出具的《隆基绿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1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2022年6月22日出具的《隆基绿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跟踪评级报告》、2023年6月26
日出具的《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
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A,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AA,评级展望稳
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每年至少进
行一次跟踪评级。
第九章 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一、发行人偿债意愿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5 日支付了“隆 22 转债”自 2022 年 1 月 5 日至 2023 年
赎回、回售等事项的资金安排,督促发行人按时履约。
二、发行人偿债能力分析
主要财务指标
流动比率(倍) 1.40 1.50
速动比率(倍) 1.00 1.1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0.12% 54.62%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56.87% 55.39%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资金周转正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资产负债率总
体处于合理水平,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相对较低的情况符合行业特点,公司不存
在重大偿债风险。
第十章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是否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 3.4 条约定的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与国信证券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第 3.4 条规定:
“3.4 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顼,甲方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书
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责;
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
为;
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査、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甲方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
发行人收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违
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甲方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应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债券本息安全向
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发生可能影响甲方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
或者存在关于甲方及其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甲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其向上交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公司因现金分红及终止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转股价格进
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参见本章“二、(一)转股价格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李春安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已披露说明公告,
具体情况参见本章“二、(三)公司自然人股东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与韩华专利侵权纠纷进展情况,公司已披露说明公告,具体情况参见本
章“二、(四)公司与韩华的专利侵权纠纷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2023 年度发行人未发生《受托管理协议》第 3.4 条列明的重
大事项。
二、发生的重大事项详情
(一)转股价格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82.65 元/股。
由于公司实施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自 2023 年 6 月 19 日起转股价格
调整为 58.44 元/股。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隆 22 转债”转
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由于公司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股票期权
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自 2023 年 10 月 25 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 58.45 元/股。
公司已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隆 22 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停
牌的公告》。
(二)转股情况
“隆 22 转债”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进入转股期,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累计有 4,169,000 元“隆 22 转债”已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为 69,982 股,
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0.001%。尚未转股的“隆 22 转债”金额
为人民币 6,995,252,000 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 99.93%。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累计有 4,232,000 元“隆 22 转债”已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为 71,056
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0.001%。尚未转股的“隆 22 转债”
金额为人民币 6,995,189,000 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 99.93%。
(三)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出具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22022003 号),
李春安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李振国先生和李喜燕女士的一致行动
人,非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立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李春安先生
因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其立案。
(〔2024〕1 号),其因泄露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金科技”)
定向增发的内幕信息,被辽宁证监局处以 500,000 元罚款。
发行人已于 2024 年 5 月 8 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的
进展公告》,就该事项及对发行人的影响进行了说明:
(1)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仅为李春安先生个人,被
处罚事项涉及的内幕交易标的并非本公司股票,且不涉及公司的相关事项。此外,
李春安先生未在公司担任包括董事在内的任何职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春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60,143,858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2.11%。李春安先生非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上述行
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实际控制权产生影响。
(四)公司与韩华的专利侵权纠纷事项
其关联方(以下统称“韩华”)先后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美国特拉华
州地区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法国巴黎法院、荷
兰鹿特丹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宣称隆基绿能及下属子公司在上述所在地
区销售的部分产品侵犯韩华专利权或分销涉嫌侵权产品。公司针对上述韩华诉讼
案披露了相关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3 月 7 日、2019 年
月 5 日、2022 年 3 月 7 日、2023 年 5 月 12 日、2023 年 5 月 20 日、2023 年 5 月
根据 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
告》,2023 年 5 月 11 日,公司与韩华正式达成专利交叉许可,通过上述专利交
叉许可协议,双方实现互利互惠。本次专利交叉授权后,双方有权在全球范围内
合法使用相关专利技术,并承诺撤销双方之间(包括关联方)在全球范围内的所
有诉讼及专利无效程序。双方撤诉后,公司与韩华在全球范围不存在任何专利纠
纷。
根据 2023 年 9 月 16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
告》, 公司收到了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Notice of discontinuance》,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韩华及相关子公司终止了相关诉讼程序(具体内容请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B.V.提出的相关专利诉讼的撤诉申请,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和海牙地方法院予以
确认并正式生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德国子公司 LONGI Solar Technologie GmbH 和韩华德国子公司 Hanwha Q
CELLS GmbH 在德国侵权诉讼撤诉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司 LONGiSolar Technologie GmbH、香港子公司 LONGi(H.K.) TRADING LIMITED、
荷兰子公司 LONGiNETHERLANDS (TRADING) BV 与韩华德国子公司 Hanwha
Q CELLS GmbH 在法国的侵权诉讼撤诉予以确认。
根据 2023 年 9 月 16 日发行人披露的《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
告》,发行人与韩华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专利诉讼程序均已终结。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
理事务报告(2023 年度)》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